1机动车的照明灯、倒车灯、刹车灯和转向灯必须齐全、完好。严禁无照和酒后开车。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正常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结冰、积雪、积水情况和能见度在30m以内恶劣天气时,不得超过km/h;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和倒车时,不得超过5km/h。
3机动车辆通过道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一停、二看、三通过。
b)确需在道口停车作业时,作业负责人事前向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待办好所有手续后才能进行。
c)当机车、车辆占用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4机动车辆运送手选矸石,应当先将车箱对正矸石仓溜槽,再启动溜槽升降绞车,将矸石放入车箱内。工作人员不得站在汽车上由溜槽日捅矸石。
5吊装孔装卸货物时,机动车车斗应当对正吊装孔。装货物时。驾驶员应当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不准操作人员从高处向车内抛掷货物。
6机动车装运原煤和各种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辆的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辆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汽车与铁路车辆的间距不小于0.5m。
7机动车装载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载的重量不得超过行车执照上核定的限度。如果确须超过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b)装载货物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指挥,并捆扎牢固。
c)指派专人押车,有专人指挥,并慢速行驶。
d)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8汽车卸货,应当选择平坦填实场地。向坑内卸货时,应当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当有专人指挥。
9使用吊车装卸货物时,应当先检查箱体的底脚是否牢固完好,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行驶中,禁止任何人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坡度较大的地段。
11检修机动车辆底部,除使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须使用木桩垫实。
12严禁烟火接近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停止发动机。
机动车上必须配备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13装载机(铲车)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尽量避免装载货物爬坡。如特殊情况需爬坡时,载重量不可超过额定量的70%。
b)不得在倾角超过°的路面上行驶。
c)不得作为远距离运载工具。不得在厂外公路上运输物件。
d)上下坡时,不得换挡变速行驶。下坡时,柴油发动机不得熄火挂空挡行驶。
e)行驶时,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f)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在铲斗停止作业落地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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