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目录
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现代物流和装卸机械化发展需要,保障铁路货物装卸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物装卸安全以人身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机械设备安全、货物安全和车辆安全为重点,以作业标准化为载体,通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现场防控和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实现对装卸安全风险的全过程控制,全面提升装卸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三条铁路货物装卸以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为发展方向,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装卸机械、属索具和配套设施,提升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保障水平。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
第一节作业线路安全
第五条在货物线上进行装卸作业,须按下列规定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牌(夜间及昼间能见度较低时,为红色信号灯)。
㈠装卸作业前,装卸工组应在货物线两端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设置带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式防护信号(尽头线路只在来车一端防护)。移动式防护信号设置在距离车列不小于20米处;作业车停留位置距警冲标不足20米时,防护信号设在与警冲标相齐处。如在同一线路上车辆分解后作业时,应在该线路的最前部与最后部车辆外端防护,分解间隔大于40米时,可在间隔20米以外处设置。
㈡同一线路上两个及以上工组同时作业时,应由最先开班作业的工组(或专人)设置防护信号,最后结束作业的工组(或专人)撤除防护信号。各作业工组(有专人负责设置、撤除防护信号除外)应在防护信号上锁挂工组标识,作业完毕及时摘除。除作业工组(或专人)外,其他人员无权撤除防护信号。
㈢防护信号牌须清洁明亮(贴反光膜或刷反光漆),规格为宽毫米、高毫米,四周25毫米宽白边,面板厚度2毫米以上,底边距轨面毫米。脱轨器要具备锁闭功能。
㈣移动式防护信号使用完毕,应存放在不影响人身和铁路交通安全的地点并加锁。固定式防护信号定、反位须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㈤防护信号要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建立请领、使用、保管、维护、销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㈥应将装卸防护信号使用管理办法纳入《站细》《货细》,建立联系确认制度,货运、装卸人员对装卸防护信号安设、撤除情况实施监控。推广应用装卸防护信号监控系统。
第六条在货物线附近搬运作业时,装卸、运输机具和人员进入距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内的空间,必须安设防护信号。
第七条跨越货物线装卸作业时必须安设防护信号。跨越正线、到发线装卸作业及在邻近正线、到发线装卸作业可能侵入建筑限界(简称建限,下同)时,要制定防护办法。
第八条对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中途调车时,须事先通知货运员,由货运员通知装卸工组,装卸工组接到通知后须停止作业,整理好车内(上)货物,防止倒塌、坠落和侵限,关好车门、车窗,人员、机具全部撤出限界,撤除防护信号,经货运员确认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第九条通过线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横越线路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遇有行驶的机车、车辆必须待车尾过去并确认邻线无来往车辆时再通过,严禁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横越正线前要与车站行车室联系,确认无列车通过方可横越。通过调车作业频繁的线路时,要指定专人瞭望。
㈡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组)的线路时,先确认机车、车辆(组)无移动可能,然后在距离该机车、车辆(组)端部5米以外绕行通过。
㈢装卸机械通过道口时,要有专人引导,低速行驶,禁止换档,防止熄火。履带式装卸机械横越道口时,要在钢轨上或履带上采取绝缘措施,防止产生红光带。
㈣越过线路时要注意信号导线、警冲标等障碍物,不得踩在基本轨与尖轨中间或辙岔处两轨中间。
㈤禁止从车底下钻过或在钢轨上、枕木头上、道床上坐卧或行走。
第二节装车、卸车和堆码
第十条装卸工组应在组长带领下合理分工,指定人员负责作业前后三检、防护信号安撤和机具使用、保管等。
第十一条作业前,工组长应根据货运员的要求布置作业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召开工前会,针对天、地、人、货、车、机(具)具体情况,开展安全预想,进行作业分工。
第十二条作业前三检制。
(一)装车前,装卸工组应:
1.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槽轮、车厢、地板、内衬、钩链、集装箱平车锁头等是否完好,车内清洁情况及有无异味。
2.配合货运员检查核对货物,清点件数;货物堆码是否稳固,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湿损、污损;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及工索具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护信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作业区域、机械运行区域有无障碍物或非作业人员。
(二)卸车前
1.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有无异状,篷布苫盖是否严密、有无破损,车门销、钩、链是否完整、插(挂)牢,槽轮有无异状。
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状,支柱有无外涨或裂痕,捆绑铁丝和绳索有无损坏,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及工索具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护信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作业区域、机械运行区域有无障碍或非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装车。
装车时,由货运员核对车号、货物(箱号),向装卸工组交待装载加固方案及注意事项后,装卸工组才能作业,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超偏载,棚车装载货物防止挤住车门或长大货物堵塞车门。对易磨损货物采取必要的防磨措施,对怕污染货物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苫盖货车篷布时绳索应绷紧,拴在绳拴上,不得拴在非拴结点上。绳索余尾长度应不超过毫米,且不短于毫米。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禁止砍割篷布及绳索。
第十四条卸车。
卸车,必须由货运员启封或检查后才能开始作业。卸下的货物要件数清楚,码放稳妥,便于清点,发现破损件应交由货运员处理。
第十五条货物堆码。
㈠货物堆码应按照《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和包装指示标志进行,做到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稳固整齐、标签向外、按批分清。纸箱包装要箱口向上,液体货物封口向上。怕湿货物露天堆码地面要进行防湿铺垫,随卸随铺,随装随撤,上部要起脊并苫盖严密。货垛码放形状要便于清点保管和下一道工序的装卸、搬运。
㈡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要保持1.5米以上,并不得侵入轨行式机械走行安全警示线。站台上堆码货物,货垛与站台边沿距离不得小于1米。货垛之间应留出机械或人行通道,机械通道宽度不小于机身宽度1.3倍,人行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货垛距电源开关、消防设施等不得少于2米。
㈢易滚动的货物应垂直于线路堆放,平顺整齐,打掩挤牢,防止磕碰挤压,不应斜插交错,不得在货物上登爬、坐卧、站立和走动。
第十六条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货物堆码稳固状态,查看货物包装,禁止损坏货物标签。作业中要呼唤应答。发现有异状、异味时应及时通知货运员处理。
第十七条作业后三检制。
㈠装车后,装卸工组应:
1.配合货运员检查货车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捆绑加固是否牢固,篷布苫盖是否严密;车门、车窗、盖阀关闭是否良好,道沿清理是否符合要求,车帮、钩头、闸盘及车体外侧清扫是否彻底。
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箱号)有无错装、漏装,核对和整理余货,货位清扫是否干净。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熄火、断电、停放状态是否正确,工索具是否齐全完好,防护信号(或工组标识)是否撤除。
㈡卸车后,
1.配合货运员检查货车内及车帮、钩头、闸盘和车体外侧清扫是否干净,车门、车窗、盖阀关闭是否符合规定,车辆有无异状。
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堆码是否整齐稳固,苫盖是否严实,件数有无差错,卸货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八国花七部物止 止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质量由装卸工组自检,货运员验收合格后签认《装卸作业单》。
第三节
车辆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或腐蚀车辆。进入棚车的流动装卸机械总重(含货物重量)不得超过8吨。除装卸机械的走行部外,机械其他部位不得碰触车体。
第二十条开关车门须执行下列规定:
㈠开关车门须使用拉门绳,迎面禁止站人,禁止手扶、肩靠门框直接推拉车门,防止车门落下或货物溜下砸伤。禁止用手推车、叉车等装卸机具顶撞车门。不得擅自拆卸车门、车窗。
㈡开启棚车车门前,要先检查确认门鼻、滑轮、轮槽无损坏、出槽及其他异状,再用拉门绳将门拉开小缝,检查车内货物有无倒塌,确认车门无脱落危险后再将车门开到最大,然后翻转门柱上的车门止铁,阻挡车门滑动。关车门时,也要先检查后用绳拉。禁止从棚车窗口装卸货物。
㈢敞车中门开启后,须固定牢靠。
开启敞车下侧门时,应用拉门绳从车上拉起,将下侧门折页上的挂环挂到上侧梁的挂钩上,或用支门器支开、车门卡卡牢,不准掩夹石块等物,车上人员要防止车门开启后随货物滑落。
开关敞车车门必须逐个地开关。开关下侧门时应做好呼唤应答,确认门下无人后再开启或放下;关闭中门,须确认闭锁可靠。
进出敞车车厢应从中门进出,不得从开启的敞车下侧门钻进钻出。
㈣敞车装载货物,采用钢丝绳等拉牵绳穿过下侧门进行加固时,不得强力锁闭搭扣,必要时应采用铁线等对搭扣、下侧门进行捆绑固定。
㈤开关底开门车辆的车门时,车内禁止留人,关门时必须按搭扣定位逐个扣好。开关有联动装置的底车门,松放或拧紧摇柄时,注意防止摇柄返回伤人。遇有些车型不了解车门开关方法时,应报告货运员联系车辆部门处理。
㈥作业完毕应把车门、车窗、端侧门关好,插牢全部销子和搭扣。
第二十一条敞车装大块货物时,应先用碎料垫底后再缓慢装入,禁止直接向车内砸装。机械卸散装货物时,装卸机械及其工作装置不得直接撞击车地板。装卸棚车时,避免货物撞击地板、内衬,严禁货物倚靠车门。
第二十二条滚动装卸轮式、履带式车辆及军事装备时,平车、平车-集装箱共用车两端活动钢质端渡板应放倒。
第二十三条罐车打开人孔盖时,严禁敲击活节螺栓,以防损坏。打开或关闭人孔盖时,应握紧手把缓慢操作,以防损坏或与人孔座强力碰撞产生火花。
第二十四条罐车需加热卸车时,严格按照车辆设计装卸方式作业,地面蒸汽源阀门必须缓慢开启、关闭,加热管路进汽主管管口处蒸汽压力不得大于车辆允许压力;禁止直接从人孔处通蒸汽进行加热;禁止热源直接作用于车辆各种阀、制动缸、软管和各种接头。
第四节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高处(离地2米及以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戴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穿着防滑的鞋子。患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㈡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风力分级表,见附件1)、雷暴雨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夜间或雾霾天,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时,禁止作业。
㈢装卸敞车装载的轻泡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并有人扶护。梯子上有人时,不准移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子底部应有防滑措施,梯阶间距不大于0.4米。
㈣高处作业必须蹬稳抓牢,否则不得双脚站在车帮上。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动作必须协调一致。
㈤卸敞车顶层装载的轻泡货物时,应使用滑板、滑杠溜下或用绳索吊卸一部分,腾出安全操作地点再作业。禁止直接将货物从高空摔(抛)下。
㈥揭苫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苫盖篷布时,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拴好,随放随拉随拴。揭篷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两侧篷布随解随卷,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
㈦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传递,不得扔上扔下。
第五节电气安全
第二十六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各种电气设备及电气检测、维修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安全可靠。以供电电网为电源的电动机械驾驶室和电器设备操纵室内要铺有防滑、绝缘胶板。
㈡电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禁止使用线头裸露、绝缘层龟裂的电线和开关,要保持电线接头紧固、接触良好。
㈢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有漏电保护器。
㈣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他金属代替。电动机、电气开关须装设安全防护罩,电线应敷穿线管(槽),穿线管头须采取防磨、防水措施;电气设备开关箱、防护箱(罩)内要保持干燥,不得漏雨受潮,禁止放置易燃物品或其他杂物。
㈤电动机应独立装设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他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
㈥起重机械
总电源回路应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控制应具有电磁脱扣功能,其额定电流应大于起重机额定工作电流,电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大于起重机最大工作电流。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能断开在起重机上发生的短路电流。
㈦所有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
第二十七条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电气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熟知触电急救知识。
㈡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㈢联接插头与电气设备时,应先插上插头、后闭合电源开关;切断时,应先断开电源开关,后拔插头。离开电气设备时,要将电源开关箱门或操纵室门加锁。
第二十八条在架空输电缆线附近作业时,机械底盘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作业人员、起重机、工索具及货物的任何部位距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线或电缆的预定距离之内,安装在起重机械上的防触电安全装置应能发出警报。
第二十九条电气化铁路区段装卸作业,除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作业人员须经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㈡装卸作业应在货物线的安全作业标内进行。需停电装卸作业时,须断开隔离开关,停电并接地后,在指定的货物线安全区域内进行。
㈢作业人员、机具(旋转、伸缩功能的机械设备,其最大活动范围)、货物与接触网等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米以上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须保持1米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作业前须将牵引供电设备停电。装卸机具、货物不得碰触接触网的任何部位和支柱。
㈣起重机械、抓(扒)料机、挖掘机不得在带电的接触网下装卸作业。在邻近带电接触网附近区域作业前,机械底盘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㈤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作业人员不得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冷藏车、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严禁向上投抛篷布绳索(网)、加固材料和工索具,严禁用竹杆、量尺等测量货物高度、宽度,严禁用水冲刷车辆。
㈥装卸工组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或进入带电接触网区域时,所携带的长型工具(如铁锹、撬棍、推拉杆等)一律保持水平状态,驾驶室外禁止坐(站)人。
第六节夏冬季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暑期应做到:
㈠高温天气来临前,组织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人员,应当调整岗位。
㈡高温期间,按照“干两头、歇中间”的原则,调整作业时间,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作业人员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人力装卸作业。
㈢装卸机械司机室要有防暑降温设施。作业场所应备有清凉饮料和防暑药物,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中暑抢救预案。
㈣作业中,根据工作条件和作业特点,采取通风、防晒、降温等防暑措施。
㈤对大型露天装卸机械的防风、防雨、防雷、防触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使其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冬季应做到:
㈠冰冻及霜雨雪天气,作业前要及时清扫作业场地、通道、扶梯、车辆篷布和货物上的冰雪,道路上撒垫炉灰、锯末、溶雪剂等防滑物品。在铁底敞车内作业时亦应采取防滑措施。
㈡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结构)或采取防滑措施。冰雪天气作业前,应及时清除机械走行平台、踏板处的冰雪。
㈢冬季室外作业人员的防寒帽应留有透音耳孔,使用铁柄工具须戴手套或包扎棉布,装卸机械司机室和班组间休室要有取暖设施,禁止采用电炉取暖。
㈣冰雪天气,流动装卸机械作业或上下站台,应采取防滑措施,禁止高速行驶或沿站台边行驶。内燃机械启动前,要预热,防止损伤机件。
㈤雪雾霾天作业时,防护信号牌(灯)模糊不清须及时擦拭或设专人防护;起重指挥信号识别不清时,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装卸机械司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㈠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下,色盲。
㈡听力20分贝以上。
㈢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
㈣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㈤低血压、高血压、贫血。
㈥器质性心脏病。
㈦其他不适宜从事装卸机械操作的疾病。
第三十三条装卸生产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新职、转职(岗)、晋升人员须经资格性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主要技术工种离岗半年以上复工时,应经试工考核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要保证必要的人数,配备必要的辅助作业人员,确保装卸作业安全。连续作业2小时或1车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
㈠班前要充分休息,班前、班中不准饮酒,保证当班精力集中。
㈡当班期间,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佩戴岗职标志、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和穿短裤、高跟鞋、拖鞋等参加作业。登高时,不得穿塑料硬底、有钉(铁掌)及鞋底有油垢的鞋。
㈢作业前,货运员(装卸值班员)应向工组布置作业内容、车种车号、货物性质、装载加固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㈣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铁路装卸作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禁止使用手机及其他与作业无关的电子产品。
㈤严禁在货垛上(旁)、线路上、车底下坐卧休息。保持间休室内外、工作场地、机具整齐清洁。
㈥作业工组出工、收工必须带齐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的行走路线集体出、退勤,做到缺人不走。
第一节 装卸机械
第三十七条桥门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为力矩限制器),并定期校验。起升机构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
第三十八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等电动轨道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行程限位器、缓冲器、端部止档。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变幅行程开关、防止臂架后倾装置和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汽车吊应安装水平仪。
第三十九条露天桥门式起重机应按规定安装防风制动器、锚定装置、夹轨器或铁鞋等可靠的防风抗滑装置以及风速风级报警器。当风速大于11米/秒时,风速风级报警器能发出警示信号。
第四十条安装于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非工作状态,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均不得侵入建限。
第四十一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应安装倒车雷达或声光警示装置。高站台作业的牵引车、叉车宜安装限速装置或超速报警装置。集装箱正面吊、汽车吊、轮胎吊、抓(扒)料机、装载机、5吨以上叉车等大型流动式装卸机械宜安装卫星定位和安全监控系统。集装箱正面吊应有称重显示和超载报警装置,吊具旋锁应配备机械、电子互联锁双重保护系统。
第四十二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的司机室、电器间,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等均应装设舱口开关。夹轨器和锚定装置应设电气联锁保护。应在司机室内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红色且不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开关。起重机应设零位保护和失压保护,大修、改造、新造的起重机应设缺、错相保护。正常使用的电动装卸机械,在电路与裸露导电部件之间施加伏直流电压(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兆欧。
第四十三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离地高度2米以上的通道、平台和箱型门吊主梁走台外侧以及具备条件的内侧应装设防护栏杆,手扶横杆的高度不低于1.0米,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米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横杆之间至少有一根中间横杆,中间横杆与踢脚板或手扶横杆的距离均不得大于0.5米。上下通行的斜梯倾斜度不宜超过65度,斜梯两侧应设置栏杆。直梯离地2米以上部分应装设防护圈。防护栏杆在任意方向均能承受不小于0牛顿的力。
第四十四条各种装卸机械应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重机的运行、起升、变幅机构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无线遥控的起重机械,应有互锁功能,起重机械上应设有明显的遥控工作指示灯。
第四十五条司机室、吊钩滑轮组护板、机架结构的适当位置,应标明机械设备的最大负荷能力。集装箱吊具应标明自重及最大负荷能力。
汽车吊、轮胎吊、电动轨道吊、集装箱正面吊等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在明显位置设有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
第四十六条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不少于2圈(多层卷绕的3圈);单层缠绕卷筒应有导向槽,多层缠绕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直径1.5倍;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应留有至少1整圈的绕绳余量,绳端压板不得少于2个。
第四十七条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吊钩和吊环应用锻制毛坯加工,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吊钩、吊环磨损或缺陷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㈠表面有裂纹、破口。
㈡
吊钩的开口尺寸超过基本尺寸的10%。
㈢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度。
㈣吊钩垂直危险断面高度的磨损量超过基本尺寸的5%。
㈤吊钩的钩柄有塑性变形或钩柄直径腐蚀的尺寸大于基本尺寸的5%。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钢丝绳的绳扣应使用金属箍、U型绳夹或编结法制成。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短于0.3米。使用U型绳夹时每个绳扣不少于3个,绳夹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夹距绳头应不少于0.14米,绳夹的方向要使卡板压在长绳一侧,U型绳夹应拧紧到使钢丝绳压扁到原高度的2/3左右。吊索绳扣每端绳夹数目及间距,见附件2。
第四十九条 货物快运作业站应配备装卸机械及工索具。快运列车随车配备的电瓶叉车、手动(电动)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具,安全装置须齐全良好。随车叉车开上开下的车站,站台高差较小的应配备防滑渡板,高差较大的应配备升降平台或蹬车桥。列车运行始发或终到站应配备充电设施。
第五十条 行包办理站应配备牵引车、平板拖车等货物搬运设备,运量较小的车站可采用人力车或三轮车。多层设置的行包库房配备的货物升降设备应满足平板拖车进出和载货升降的要求。采用电瓶牵引车的车站应配备充电设施。
第二节 配套设施
第五十一条货场、站台、仓库的地面须坚实平坦,能够承受货物堆放和机械作业的负荷,站台、仓库的空间尺寸应适合机械作业的要求,站台端部的坡度应满足装卸机械上下。无仓库、雨棚的装卸车站,应配备移动风雨棚、防湿篷布等,满足全天候装卸作业需要。
第五十二条装卸作业区域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配备移动照明设备,禁止明火照明。
第五十三条货场的电杆、铁塔、电缆、消防栓及抑尘喷洒装置,不得影响装卸作业和车辆、装卸机械通行,并设置护栏、护墩(涂刷安全色)等防撞保护设施。
第五十四条 在距站台边缘0.3米处和在轨行式机械走行轨两侧距机械最突出部位外侧0.5米处标划安全警戒线,在走行轨两端和机械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五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叉车、装载机、汽车吊、轮胎吊等)应设车库,冬季室外结冰地区应有防冻措施,寒冷地区车库内应有取暖设施。站内装卸机械加(储)油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卸毒性、感染性和污秽货物的车站,应配备淋浴设施。
第五十六条桥门式起重机的走行基础强度应满足最大轮压要求。走行轨道须安装接地装置,走行轨道宜采用无缝钢轨;采用鱼尾板连接钢轨时,轨道接头处须用足够截面的过桥连线进行电气连接。对于保护接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电阻不大于10欧姆,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工具备品
第五十七条装卸工组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工具、安全用具和备品。装卸工具备品应轻便坚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装卸工具备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
第五十八条根据货物性质和作业特点,优先选用电磁吸盘、抓斗、钢板钳(夹)、原木抓(夹)、夹包机等专用属索具。
装卸工具和属索具使用完毕应定置存放,报废的应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严格按标准向装卸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害物品装卸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配发专用防护用品,并建立严格的检查、洗涤、消毒制度,保持状态良好。
第六十条托盘强度应符合要求。禁止使用铺板残缺、钉子突出、绑扎铁线及铁带翻起的托盘。起重机支脚、维修所用垫木要用坚实木材制作,两端包以铁箍,装设提环。
第六十一条跳板、渡板的规格质量和使用要求:
㈠跳板端部与中部应包扎铁箍,两端安装铁环,用多块木板拼成的跳板,在背面适当钉横带,使板面平整。使用跳板应做到:
1.用安全绳穿过铁环牢固地拴绑在车体的适当位置,搭在车内的一端,至少探入车内0.15米;
2.长度6米及其以上的跳板,应在其中部虚垫高凳,搭放跳板两端的高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跳板长度的三分之一;
3.在多节跳板接头处,应垫平并捆绑加固。
㈡手推车渡板应用厚度5毫米以上钢板制成,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2米;叉车渡板应用厚度8毫米以上钢板制作,且应具有防滑功能,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5米。渡板背面应装设卡板或销钉,防止渡板滑动。
第六十二条钢丝绳、链条、棕绳、尼龙绳、尼龙带的使用负荷安全系数如下表:
第六十三条钢丝绳的润滑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应报废:
㈠钢丝绳断1股,或钢丝绳直径减少7%以上。
㈡钢丝绳发生扭结、波浪、笼状畸变、绳芯或绳股挤出、绳径局部增大5%等变形。
㈢钢丝绳断丝达到下列情况:
6×19、6X(19)、6W(19)交互捻钢丝绳在钢丝绳6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5丝、30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10丝;
6×37交互捻钢丝绳在钢丝绳6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10丝、30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19丝。
第六十四条电瓶叉车应用技术经济性能良好的电控系统及节能环保、易维护的蓄电池。推广应用快速充电技术。
第六十五条各类内燃机械和大中型电动装卸机械均须配备适用类型的灭火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及进入仓库作业的内燃机械须安装火花熄灭器。
通用操作
第六十六条各类装卸机械及工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负荷不明确的应校定后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注册、检验,不得使用。装卸机械超过大修期、安全装置失效(不全)的应停止使用。严禁使用已报废的装卸机械。
第六十七条 操作装卸机械,应按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起动时应逐档变速。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操作。运行方向逆变时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也不可长时间以低速档作业。严禁使用装卸机械、货物及工索具顶撞、推拉铁路车辆和篷布。
第六十八条装卸机械作业前,作业人员要了解装卸机械走行路线及作业区内行车设施、电杆、电线(缆)等情况,防止刮碰。不能满足集装箱正面吊、汽车吊、轮胎吊、挖掘机、抓(扒)料机等机械回转半径及安全距离的,禁止使用。
第六十九条 流动式装卸机械作业时,要在作业区关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人员穿反光防护服、配口笛或对讲机,站立安全位置。非作业人员、设备,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第七十条各种装卸机械操作前要鸣喇叭(铃)示意。流动式装卸机械进出车门、库门、箱门,通过人员、设备通道,在坡道、转弯等视线不良地段或繁忙地带应减速鸣笛或停车避让。
第七十一条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从事检修作业,禁止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回转机构上、吊起的货物下面及货物上面禁止站人。不得扒乘装卸机械代步。
第七十二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在站台上应平行于线路停放,距站台边沿不小于1米。禁止在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或在坡道上停放。
第七十三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在货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站台上行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转弯、进出车(库)门及危险区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通道、转弯、仓库等明显位置应设置限速、警示标志。
第七十四条同一线路上,2台及以上轨行式装卸机械,应安设防撞保护装置,保持3米以上安全距离。顺向作业时,应隔车进行;相向作业至最后一辆货车时,须单台机械作业。
同一区域,多台流动式装卸机械同时作业时,安全间距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集装箱正面吊、抓(扒)料机、汽车吊、轮胎吊:30米。
装载机、5吨以上叉车:间隔1辆车。
小型叉车:3米。
第七十五条内燃机械。
㈠发动前,将各操纵杆置于空档。发动后,要查看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监听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室外气温0℃以下时应预热起动,禁止明火预热。
㈡内燃机械启动后,应怠速运转到水温、变速箱油温达规定温度以上时才能作业。
㈢检查燃油、电瓶电解液及加注燃油时,发动机应熄火。
㈣作业完毕,应将机械停放在指定位置,各手柄、开关置于非工作状态,挂入驻车,拉紧手制动,取下钥匙,关好门窗。冬季室外停放要放水(使用不冻液及冬季不结冰地区除外)。
㈤海拔0米及以上的高原地区,内燃机械功率和作业效率,按其额定功率和平均效率的0.85倍核定。
第七十六条桥门式起重机(含抓斗、电磁吸盘)、装卸车机、装载机、抓(扒)料机等机械装卸散堆装货物时,辅助人员须戴安全帽、与机械间隔至少一车作业,并在其作业车辆的醒目位置用红旗(灯)进行防护。
第七十七条起重机作业时,吊钩和吊起的货物禁止从人员或贵重物品上空通过,距运移线内的最高障碍物保持0.5米以上距离。
第七十八条禁止用装卸机械顶撞货物,除散装货物外禁止倾翻卸载;抓斗、电磁吸盘卸载高度在车内不大于0.4米,已堆有物料时卸载高度可加1倍,禁止快速重放。
第七十九条两台起重机抬吊时,负荷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0%,绑扎索点使负荷分配不得超过每台起重机能力的85%,两台起重机能力大小之比不得大于3∶2。两台机械要配合协调,使吊钩和起升钢丝绳保持垂直状态。
分类操作
第八十条桥门式起重机、装卸车机。
㈠当电源电压降超过额定电压的7%时,应降低额定负荷30%作业,当电压波动超过±10%时应停止作业。
㈡大车、小车(装卸车机螺旋)运行接近终点时应减速,不得以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器停车,不得以紧急开关代替停止按钮。电阻调速的起重机,大于或等于额定起重量60%的货物降落时,应以最高档位放下。
㈢作业完了,应开到指定地点停放,门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在支腿上方(司机室随小车移动除外),桥式起重机小车停在司机室同侧。吊钩、装卸车机螺旋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不得悬挂任何物体。各控制器恢复“0”位,切断总电源,实施防风措施,关好门窗,锁闭司机室。
第八十一条起重机械作业,应做到“十不吊”:
㈠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㈡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㈢重量不明不吊。
㈣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㈤未试吊不吊。
㈥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㈦6米以上长大货物无牵引绳或司索钩不吊。
㈧货物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他货物不吊。
㈨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㈩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八十二条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
切换吊具后,应先试吊,检验确认制动器可靠后,方准继续作业。
㈡在通电情况下,禁止插上或拔下吊具电源插头。
㈢作业完毕,将吊具调为20英尺状态,并上升到上部极限位置。
第八十三条集装箱减摇吊具除执行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规定外,还应:
㈠更换20、40英尺减摇吊具,应先断电、再摘下防摇绳、后拔下吊具电缆插头。加挂另一吊具时,应先挂防摇绳、后插吊具电缆插头、再通电。待起升钢丝绳绷紧、辅助人员退出2米外后,司机方可调紧防摇绳、开始作业。
㈡起吊集装箱前,司机应注意观察吊具开闭锁标牌或信号指示灯,确定锁闭良好后方可起升。起升接近上限位毫米左右时,改为低速档,禁止用起升限位或旋转限位作停止开关使用。
㈢吊起的集装箱往司机室一侧运行时,应防止碰撞司机室;40英尺集装箱调整方向时,应防止刮碰起重机扶梯。
第八十四条旋转臂架式起重机。
㈠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地面应平整,坚实不沉陷。作业时,支腿要使机架处于水平位置,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不应超过1.5%,禁止单侧支腿作业。
㈡电动轨道起重机作业时,电缆线不得落在走行轨上,在弯道或坡道上作业时,按规定减少负荷使用。
㈢作业时禁止快速换向或转向(抓斗、电磁吸盘除外)。禁止采用自由坠落方式降落大于该吊杆角度额定起重量30%的货物。
㈣作业时,升降和旋转两个动作不得与变幅同时进行。负荷超过额定起重量70%时,只允许操作一个动作。
㈤作业完毕,起重臂应恢复定位、平行于线路停放,不得侵入建限。
第八十五条 汽车吊除执行旋转臂架式起重机上述规定外,还应:
㈠工作场地和行驶路径应与线路、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起吊货物时应撑起支腿,遇松软或不平地带,支腿要用结实木块或钢板垫平。
㈡起重量应按其特性曲线执行,严禁超负荷。禁止吊货行驶。调整支腿须在无载荷时进行。
㈢行驶或非工作状态停放时,起重臂、支腿要复位。
第八十六条集装箱正面吊。
㈠吊具伸缩、旋转时,不准碰撞集装箱。吊具空载时,应处于开锁位置。6级及以上大风,禁止起吊集装箱。
㈡起吊时,应使吊具转锁全部插入集装箱锁孔,并确认转锁处于闭锁位置,方可起吊;卸载时,应启动开锁开关,确认转锁全部处于开锁位置方可起升吊具。
㈢行走时,吊具和集装箱应处于低位(不影响司机视线),箱体不准倾斜。在坡道上行驶,集装箱应位于上坡端,重载禁止转弯。除堆垛集装箱外,禁止吊具高位运行。
㈣空载行驶,应把吊具调至20英尺位置。严禁吊起集装箱后长时间停放在空中或吊起集装箱后司机离开驾驶室。
㈤作业完毕,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将吊具调为20英尺状态并降到最低,伸缩大臂缩至最短位置。各操作杆置于非工作位置并实施驻车制动。
第八十七条叉车。
㈠多台叉车行驶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出棚车作业时,应让出棚车的车先行。
㈡在站台上行驶应距站台边沿0.3米以上,不得长距离倒车行驶(叉运货物遮挡司机视线时除外)。负重时上坡正向行驶,下坡倒向行驶。叉车行驶中,不准载人(司机除外),货叉距地面0.2~0.3米。
㈢在棚车内作业外侧无站台时,车门开度不得超过叉车宽度,否则应加以防护。内侧车门处要铺坡度不大于20%的渡板。车内地板腐朽残破时,要铺垫钢板。
㈣
货叉下不得有人。叉取易碎、贵重或易倒塌的货物时要用安全绳,并有人辅助。
㈤叉车不得在5%以上坡道上作业,不得在10%以上坡道上转向,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电瓶叉车禁止同时进行2个动作。
㈥
叉车作业要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
第八十八条装卸车机。
㈠作业前,用铁鞋将车辆固定,检查车底有无漏洞或堵挡物,粒度超过毫米的石块、煤块应搬出或击碎,防止损坏料斗。冬季货物冻结,应先将冻层破碎再进行作业。
㈡作业前,应确认皮带机上无人员或其他异物,依次开动皮带机、链斗机、大车走行及卷扬机构,停止时依相反顺序操作。
㈢作业时,链斗及卷杨机构不得碰触车体,刮板落到底时卷筒钢丝绳不得松弛。
㈣作业完毕,应将装卸车机停放在固定位置,刮板提升至最高位置,实施防风制动。
第八十九条抓(扒)料机。
㈠轮胎式抓(扒)料机作业前应撑起支腿,整机支撑平稳牢固。
㈡长距离行走时,应使主动轮在后方,料(铲)斗距地面1米左右,上下坡时料(铲)斗距地面0.2~0.3米,顺线路行驶时,应平行于线路。履带式机械的履带边缘距作业车不小于2米,转弯时应选取大半径路线。
㈢
作业中:
1.禁止人员在料(铲)斗、动臂、履带或轮胎上站立或坐卧。禁止人员在料(铲)斗、动臂和斗杆下面停留或通过。
2.前进或后退时,禁止同时进行回转动作。行驶或回转时,料(铲)斗要离地面、工作面或车帮0.5米以上;禁止急剧回转。
3.抓(扒)料机机体及其工作装置不得碰撞车辆,料(铲)斗不得伸入车辆下方作业。
作业完毕停放时,应将上部平台复位制动,将斗杆、动臂与料(铲)斗收回,料斗全部张开、铲斗垂直于地面放置。
第九十条装载机。
㈠作业场地应无凹坑、尖石,避免轮胎打滑或被扎破。
㈡铲料时,铲斗要受力均匀,不得使负载集中于一侧。行驶中,铲斗应离地毫米左右。铲斗在最高位置,严禁长距离行驶。
㈢带负荷行驶时,不准急转弯和急刹车。倒车时要注意瞭望,鸣笛警示。超过40度转弯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㈣不得用铲斗撞击物体或顶推车辆;推力作业时,铲斗应位于1.5米以下,全开至0~15度。满载后不要过度升举铲斗、以防装载物向后倾洒。使用反铲工作时,避免弯折动臂或损伤铲尖。
㈤
装火车的装载机须安装具备存储、打印功能的称重装置,装车点应配备与装载机额定载重量相近的标定装置,每班作业前进行标定,偏差超过2%应停止使用。
第九十一条皮带输送机。
㈠作业前,要采取止轮措施(有支腿的撑起支腿),空载启动并试运转后方可喂料。作业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发动机熄火),收回支腿,清扫皮带及机架,撤出铁路建限,平行于线路停放。
㈡输送成件货物时,间隔不得少于1米。袋装货物要有人接肩,禁止抛摔。输送堵塞时,须停机顺袋,严禁在运转的皮带输送机上整理货物。
㈢运转中,皮带跑偏或松驰时,应先停止喂料,待皮带上的物料卸尽后,方可停机调整。
㈣皮带输送机移动或作业时,上面不准有人,不准从皮带输送机上方或下方穿越。
㈤多台皮带输送机组成的输送机龙,开机时应由远而近,停机时应由近而远依次进行。
㈥电动皮带输送机应可靠接地,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电器控制箱、电源连接线应完好无损,防止车辆直接碾压电源连接线。裸露旋转部件(皮带除外)应加装防护罩。电动皮带输送机严禁带电移动,内燃皮带输送机皮带旋转时严禁移动。
第九十二条起重电磁吸盘和抓斗。
电磁吸盘,须有不少于15分钟的断电保磁延时保护功能。摘挂电磁吸盘须切断电源。作业前应检查电缆、索链连结是否牢固,试验磁力是否正常。
㈡电磁吸盘吸取货物时,应先接触物料、后通电,通电10秒钟后,方可起升。不作业时,要将电磁吸盘置于“退磁”状态。
㈢作业时,禁止从人员和怕砸的物品上方通过。禁止用电磁吸盘吸吊机械设备、易损坏货物或沉到水里吸取货物(水中专用电磁铁除外)。用电磁吸盘装卸货物时,防止吸起车辆。
㈣电磁吸盘和抓斗作业时,禁止快速重放,禁止用其撞击、拖拉车辆。严禁猛烈碰撞电磁吸盘,以免损坏线圈。
㈤作业完毕,电磁吸盘应断电后放在木质支架上,抓斗应张开后立放于地面。
第九十三条夹包机。
㈠作业时,夹紧点应在夹臂的中后部位,确认夹紧后方可起升。落物前,应确认被夹货物已落位,方可放松夹臂。
㈡作业中应做到“五禁止”:
1.禁止夹取超重或形状不规则的货物。
2.禁止用夹臂顶撞货物。
3.禁止用夹臂的前端夹紧、移动货物。
4.禁止夹臂和其他机构同时动作。
5.禁止擅自调节夹包机的工作油压。
㈢作业完毕,夹包机夹臂应收缩到最小位置并落地。
第九十四条升降平台。
操作升降平台,作业前须进行空载试验。升降叉车应做到四禁止:
㈠禁止底座支架或踏板未支牢,进行升降作业。
㈡禁止未搭牢渡板,即让叉车上下平台。
㈢禁止叉车上平台后制动不良或止轮不牢,进行升降作业。
㈣禁止叉车在平台上带人或载货升降。
第九十五条手动(电动)液压搬运车,严禁超载、偏载或单叉作业,严禁长期载重停放货物或从高处将货物砸落在货叉上。作业完毕,须空载并将货叉降到最低位置。
第三节司索指挥
第九十六条司索人员。
㈠作业时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根据货物重量、形状选择专用索具或直径、长度适用的吊索。钢丝绳安全起重量表,见附件4。对长大笨重、不规则及箱装类货物,应根据重心位置、索点标记加索。重心、索点不明时,应在货运员指导下或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加索。
㈡起吊时应站在安全地点,与货物保持2米以上的退让余地;起吊长大、易滑、柔性货物时,两端(侧)禁止站人。禁止站在货物上或车内死角处。
㈢向车内吊装长大货物,退让余地不足3米时,人员不得预先进入车内;待货物进入车内降至离车地板0.5米以下,司索人员方可进入车厢。吊装8米以上长大货物,货物进入车厢前,车内禁止留人。吊卸8米以上长大货物,司索完毕,人员离开后方可起吊。
㈣出入车厢应从车梯上下或使用自备轻便人梯,车上车下使用的工具要传递。装卸长8米以上的宽体货物时,应开启中门,供车内作业人员上下。
第九十七条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站在使司机和工组其他人员都易看清的位置,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指挥司机使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起重指挥可使用手势信号、音响信号或无线对讲。司机接到任何人员的紧急停止信号,均须立即停车。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见附件5。
第九十八条 各类箱装货物和双起重吊环的机床类货物,加索时吊索夹角不得大于90度;在货物底部加索时,吊索夹角不宜小于40度,禁止单根绳起吊(装有单个起重吊环的电机除外)。多件重叠起吊时,要验证包装强度和堆垛稳定性,保证货物安全。对易滚(滑)货物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后方可起吊。
第九十九条每次作业的第一钩及起吊重量达到80%额定起重量时,须试验制动性能。每次加索,待吊索绷紧后,应检查有无拧扭死角,确认吊索平顺、钩头垂直与重心对正,吊起0.2米后停车检查,确认货物无异状,方可继续运行。
第一百条校正悬空货物位置时,货物底面距作业人员站立位置高差1.5米以下且距落货位置高差0.5米以下时可用手扶,但不得用肩、身推靠;高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司索钩或牵引绳。6米以上长大货物须拴牵引绳。
第一百零一条原木、钢管等易滚动货物,装入车中或码放地面要有衬垫以形成抽绳间隙,确认货物码放稳固、无滚动和倒塌危险后再摘索,不得强力抽取被压住的绳索。
第四节机械交接班
第一百零二条各类装卸机械、工索具及配套设施应进行日常交接检查,装卸机械应进行动车试验,确认机械各部位(安全装置、动力、制动、操纵系统,音响、照明装置,绝缘、紧固、润滑情况等)、属索具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良好,禁止带病作业。铁路局应制定装卸机械交接检查办法和检查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电动机械应检查电压表、电流表、控制器、防风装置(含防风制动器、风速仪、锚定装置、端档、夹轨器)、安全保护装置(滑触线断线保护器、限位开关、超载限制器、舱口开关、紧急开关)等是否良好,试车检查各工作机构是否正常。
桥门式起重机还应检查关键受力部件是否良好、连接是否可靠,吊钩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滑轮有无破损,钢丝绳磨损、断丝是否超限,防风制动器是否有效,电气联锁是否良好,司机室和电器间门窗玻璃有无损坏或漏雨。
卸车机、装车机还应检查料斗螺栓、链条销铀是否变形松动,卷扬机构联结紧固情况及钢丝绳缠绕情况。
工索具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整,有无变形、开焊;销轴是否润滑、有无窜动;集装箱吊具旋锁是否完好,转动是否灵活到位,指针是否准确。
第一百零四条电瓶叉车应检查车轮、货叉、门架联结是否牢固,蓄电池电压、电解液、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油路有无渗漏,电路有无烧蚀,电瓶连结有无松动和氧化物,液压系统阀体及管路有无渗漏。动车试验其转向、制动、照明、音响及工作机构是否良好。
第一百零五条内燃机械应检查燃料、机油、液压油、制动液、冷却水等是否充足,油路有无渗漏,电路有无破损烧蚀,风扇、空调皮带松紧程度,风窗通畅及冬季防护情况,轮胎气压及紧固情况。动车试验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行驶、转向、制动等工作机构及各仪表显示情况等。
装载机还应检查倒车警示装置、称重装置等是否完好有效。
汽车吊还应检查起升机构各部件、吊钩起升限位、力矩限制器等是否完好。
集装箱正面吊还应检查吊具伸缩臂、旋锁等机构状况。
抓(扒)料机还应检查回转机构、料(铲)斗、履带等状况。
内燃机械加油前应熄火,远离明火和带电设备,并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充电安全要点。
㈠充电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废气废水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充电室内严禁吸烟或产生明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㈡充电室要配备温度计、密度计、万用表、高率放电计、绝缘柄套筒扳手、清洗和防护用弱碱(或氨)溶液等仪器和专用工具备品。充电人员需配备防护服、手套、胶靴、防护眼镜、口罩等。
㈢根据充电机容量确定可充蓄电池组数,严禁超负荷。充电前应检查电源有无缺相。初次充电前应确认无停电计划,避免中途停电。
㈣充电前,应先将电池与工作系统断开,电池与充电机连接后,再将充电机与电源插座连接,最后开启充电机。
㈤电池放电后,应及时充电。电瓶放电量不应超过80%,如放电过量,应先以小电流充电,待电解液密度回升后再充电。
㈥充电完毕,待电解液冷却后方可使用。
第五节机械检修作业
第第一百零七条检修人员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检修工具。
第一百零八条检修作业,应在检修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高处检修时,地面要设围栏或专人防护。侵入铁路建限时,应在线路上安设防护信号。人员进入检修区域,须戴安全帽。
第一百零九条高处检修,工具及零部件应用绳索(吊篮)传递,放置稳妥,严禁抛掷,防止高处坠落。严禁上下重叠进行检修作业(有隔层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或电线(缆)前,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锁闭电源箱(钥匙由维修电工保管)。
检修变频设备前,须切断电源不少于5分钟,用万用表检查确认变频器放电完毕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检修装载机、叉车、抓(扒)料机、汽车吊、正面吊时,必须拉紧手制动,掩住车轮,将工作装置放在地面或固定支架上,确需举起工作装置时,须采用固定支撑(不准用千斤顶作为长时间支撑物),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臂架式装卸机械,须将吊臂放至最低位置,防止突然下降。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作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检修内燃机械水箱,要在发动机停转、水箱冷却后进行。卸水箱盖时,检修人员不得面对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发动机体的方法强制降温。拆卸气刹制动系统管件前,应先将贮气筒的余气放完。拆卸液压部件前,应先泄压。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机械上焊接、气割等动火作业前,须清除油污、棉纱等易燃物品,对油管、电线采取隔热措施。焊修液压油箱前,须放尽液压油并进行清洗。严禁焊修燃料油箱。电焊作业不得用金属管道、轨道及金属构件等作为回路地线,焊把及导线应绝缘良好。
第一百一十四条检修结束,应及时清理机械上的油污、棉纱、工具和零配件等。试车,应确认设备和道路(轨道)上无人员或障碍物后,由持证司机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氧气、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存放符合消防规定,氧气瓶禁止接触油脂,乙炔气瓶不得卧放。作业前,须清理易燃物品,备有灭火器材,氧气、乙炔气瓶应保持5米及以上距离,与明火应保持10米及以上距离,乙炔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严禁氧气、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曝晒。
第六章人力作业
第一节安全要点
第一百一十六条扛、抬、搭、落等安全要求。
㈠肩扛:圆形、易滑货物每次限扛一件,小件货物两个及以上的可捆扎为一件。
㈡抬:多人伙抬时应喊号同起同落。捆绑货物的绳索夹角不宜小于30度,防止货物在绳套中翻动。
㈢搭、落:搬取前,货物的高度不应超过作业人员的头部,搭放堆码的高度也不应超过作业人员的头部,否则应有垫脚。易碎品、贵重品、箱装、桶装和纸袋类等怕摔的货物应有专人接肩。
㈣使用铁锹时,禁止以腹部顶推铁锹柄铲取物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力装卸搬运货物要双手拿稳、弯腰轻放,禁止砸、摔、抛、掷货物;拆解货垛应自上而下,禁止从底部将货垛推倒或抽芯使货垛坍塌后搬运。人体搬运重量限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跳板上行走要避免产生共振,同一跳板上行走人数不得超过2人。在货垛上不得蹬踏包装的易损部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装载虎头车时,应从虎头车的车舌处依次往车把处装载(必要时要人扶车把);卸货时相反。载货在坡道上行走时,人员不得位于虎头车的下方。
第一百二十条人员或虎头车进出汽车作业前,须搭设渡板,汽车须拉紧手制动,采取防溜措施。人力在汽车上装卸、堆码货物,站立位置超出车帮且离地面2米以上时,要使用防护围栏(网)或拴挂安全带进行防护。
第二节手推调车
第一百二十一条手推调车作业除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应:
㈠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线路、天气、货物品类等限制或禁止手推调车的,不得推车。
㈡手推调车不得少于4人。手推调车前,应在车辆移动范围外、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设置防护信号(已将道岔锁闭于不能通往该线路的位置时除外),确认线路上无障碍物、车辆的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由经培训合格人员负责制动(上闸台应佩戴安全带)。
㈢推车人员应在车辆两侧地面上推动车辆,禁止站在站台上推车,禁止在轨面高于地面0.4米及以上的线路上推车。
㈣使用撬棍时,应把撬棍置于身体侧面,手掌向下,不得紧握或骑跨,禁止钻入车下撬动车辆。
㈤平车装载易滚动货物未装卸、加固完,或敞车装载货物高出车帮且未捆绑牢固的,禁止手推调车。
㈥严禁在带电的接触网下手推调车
。
第七章主要货物品类装卸作业
第一节包装成件货物
第一百二十二条包装成件货物码入托盘时要压缝码牢,不得超出托盘边沿50毫米,重量不超过托盘和叉车的额定负荷,托盘承载面积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货垛上搬下货物时,应确认货垛稳固状态,从上到下阶梯式拿取,滚动货物随时跟掩,不得从货垛底层抽取货物,以防倒塌。人力从高处卸箱、筐、桶装货物,应搭跳板用索具抬装卸或用绳拉滑溜、滚动装卸,严禁从高处直接滚下摔落。沿跳板滚动货物时,货物下方不得站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装载轻泡货物应分层压缝、堆码牢固,超出车帮时,两侧突出部分应一致,货物重心应倾向车内,车辆两端的货物要捆绑牢固,以防货物倾斜坠落。
第一百二十五条装卸棉花除执行成件包装货物和易燃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规定外,应优先选用夹包机,装卸搬运过程中禁止拖拉。
第一百二十六条混装货物。
㈠装卸混装货物应排列紧密、整齐,码放稳固。容易窜动、滚动、倒塌的货物不得装在车门处或货垛表层。
㈡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集装袋、桶装类等件重较大的货物,应装于车辆两端或底层,轻浮货物应装于车辆上部或门口,纵横对称均衡装载,防止偏载、偏重。
㈢同批货物不能装满车宽时,应以适宜的货物从两侧或中间对称、均衡填装,防止偏载。
第二节散堆装货物
第一百二十七条散堆装货物装车应使用装载机、装车机、筒仓等装卸机械,卸车应使用翻车机、卸车机、抓(扒)料机、抓斗、电磁吸盘等装卸机械。
第一百二十八条作业时,机械的铲斗、抓斗、料斗应落位适当,用力均匀,防止损坏车辆。抓斗必须闭拢后方能运行,避免撒漏货物。
第一百二十九条人力卸煤、砂、石碴、片石、生铁等货物,应从上向下层层挖(搬)取,禁止掏洞,防止倒塌滚动。对互相挤压不易搬动的货物应使用撬棍拨动,不得手搬或脚蹬。
第一百三十条作业中需要清理货位和钢轨旁散落物时,车上人员应停止作业,并确认车内货物无倒塌危险时方可进行。作业完毕,要及时清扫车帮、钩头、闸盘及车体外侧的散落物。
第三节笨重货物
第一百三十一条装卸笨重货物应选用适宜的装卸机械和专用工索具。装卸钢板、卷钢类货物应使用电磁吸盘或钢板钳(夹),5米以上的柔性货物应使用电磁吸盘或均衡梁,装卸圆形新闻纸应使用夹包机,装卸原木应使用抓木机等专用机械。
第一百三十二条原木装敞车或折叠式台架集装箱时,底层应加衬垫留有穿绳间隙或预垫钢丝绳便于卸车;装汽车(含拖拉机)时,两侧严禁站人,装载高度超过车帮时,须使用插边立柱,严禁站车帮。捆绑加固时,装卸机械须停止动作。木材装载高度超过立柱时,须打捆加固后方可摘索。
第一百三十三条卸超出车帮的原木、毛竹或板材,应先挂索后剪断捆绑铁线。铰剪加固铁线时,必须从车梯或专用梯子上下,严禁站车帮,要剪一头起一头,卸一层剪一层,防止原木滚落窜出,有条件的可整垛吊起。外插边柱的车辆,必须将超出车帮的原木卸至与车帮相平后,方可抽取边柱。摘索应用司索钩,不能用抖绳的方法摘解。
第一百三十四条相邻连挂的竹、木货车,禁止同时作业。一车装两垛及以上原木,不得同时作业。
第四节集装箱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装卸集装箱。
㈠装卸集装箱必须使用集装箱吊具。禁止汽车吊装卸集装箱。
㈡起吊前,应使吊具四个旋锁全部插入集装箱锁孔,并确认旋锁处于闭锁位置后方可起吊;放下时,应确认四个旋锁处于开锁位置后方可起升吊具;旋转集装箱,应使箱体平衡后再旋转。
㈢吊具伸缩、旋转及导向板翻转时,不得碰撞箱体、货物及车辆。空载时,应处于开锁位置;作业间隙,不得将集装箱悬停空中。
第一百三十六条 装卸集装箱平车(F-TR锁)。
㈠辅助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㈡装车:同一箱位的四个锁头须同端同向,装40英尺集装箱时,中间锁头应为非工作位。应以低速档将集装箱平稳下落至锁头上方毫米左右悬停,调整箱体位置,确认角件孔与车辆锁头对正后,方可继续平稳下落,防止发生剧烈碰撞。
㈢
卸车:应先以低速档点动起升毫米左右,确认集装箱角件孔与车辆锁头分离后,方可继续起升。集装箱角件孔与车辆角座连挂、卡死时,应立即停止,落箱后点动缓钩排除。起吊过程中负荷突然加大,应立即停车,通知辅助人员检查处理,严禁臆测起吊。
第一百三十七条小型集装箱。
㈠装卸搬运小型集装箱应使用叉车、手动(电动)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械,稳起轻放。
㈡小型集装箱堆码时,应垂直正立、箱门关闭、排列整齐、码放稳固;双层堆码时,应上下对齐,重不压空。站内堆码应留有通道,便于检查清点和机械作业。
第一百三十八条装掏集装箱。
㈠作业前,应检查箱门、门销是否良好。装箱前,还应检查箱体有无破损,箱内是否干净;掏箱前,还应检查箱体有无外胀、破损。
㈡
作业前,应将箱门固定,在作业区域及通道两侧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地段专人防护。不得对两层及以上集装箱进行装掏箱作业。
㈢叉车进出集装箱,应使用坡度不大于20%的渡板。叉车进箱正向行驶,出箱倒向行驶。辅助人员作业时,叉车须停止动作,待人员退至安全区域后方可继续作业。装掏箱完毕,应及时收回渡板,锁闭箱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集装箱应按地面划线位置码放,纵横对齐,多层码放的集装箱上下箱的角件要对齐,防止倒塌。
第一百四十条折叠式台架集装箱。
㈠装卸、组装、拆解和码放折叠式台架集装箱的人员,须经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作业。
㈡
组装、拆卸箱体时,需用起重机械配合,严禁直接用手将端、侧墙推倒。组装时,须将所有连接件紧固,各销轴插销到位;拆解、折叠和回送时应按要求加固连接。
㈢
折叠箱体时,须按箱体索点标记逐件进行,先折叠侧墙后折叠端墙,折叠侧墙时,先折叠无梯子一侧的侧墙,再折叠另一侧墙。放倒侧墙、端墙前,人员须站到安全位置。起重机没有吊好侧墙、端墙上部的吊环前,严禁拔出保险栓或上翻端墙斜撑。
㈣
作业前、后检查箱体状态,须在车下进行;作业中发现箱体有变形、开焊、裂纹或配件脱落时,要立即停止作业。
㈤清理车内残物前,须确认端墙、侧墙保险销和端板斜撑支撑良好,方可上车作业。
第五节危险污秽货物
第一百四十一条装卸危险货物除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
㈠装卸危险货物作业须由技术熟练、体检合格、并经铁路局培训合格的装卸人员担任。严禁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期参加作业。
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卸机具应具有防爆、防静电性能,并能防止在装卸作业中因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照明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
装卸机具要求:
1.叉车货叉用玻璃钢或铜焊包严,垂直段用胶皮衬垫并用铜质紧固件固定。接触器、控制器、电机滑环处要封闭。
2.夹包机的抱夹应衬以防磨隔离垫,保证各接触面滑顺,无铆钉、螺栓等外露,确保作业中无金属部分或突出物接触货物金属外壳。
3.虎头车的车舌用玻璃钢或铜焊包严,车架用胶皮衬垫并用铜质紧固件固定,支腿用铜质材料或用其他摩擦后不产生火花的材料衬垫。
㈢危险货物装卸车、进出货,应优先安排,快装、快卸,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装卸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检查,向装卸工组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㈣装卸搬运各类危险货物,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放(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禁止摔碰、撞击、拖拉、翻滚及剧烈震动,装卸作业点应备有铜质或木质工具;装卸毒害性、爆炸性、放射性物品的装卸机械,负荷应降低25%。
㈤
装车前、卸车后,应认真清扫车辆,清理物按车站规定处理。
㈥各类危险货物装卸搬运安全要点,见附件6。
第一百四十二条装卸污秽货物,应避免人体直接接触。高温天气,不宜安排人力露天装卸生石灰、沥青及沥青制品、水泥、水泥熟料等,否则应做好防护措施,作业完了避免冷水冲激。
第六节鲜活货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装卸作业应使用不致损坏冷藏车(箱)内设备的机具,货物不得挤碰循环挡板和汇水槽。禁止用硬砸硬撬的方法开关车门。采取保温、防寒、防湿措施时,严禁以钉、钻、铆等方式损坏冷藏车(箱)体。
第一百四十四条货物在车内的堆码,应当保证两侧车门能够方便开启。水果、蔬菜装车、堆码要留有空气循环通路,上层货物距循环挡板至少留出50毫米空隙。卸水果、蔬菜时不准抛摔,苫盖的篷布应清洁无污染。
第七节零散货物、行包
第一百四十五条 零散货物快运列车途中装卸、码放作业应由货运车长统一指挥,货物在站内的码放、保管、搬运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零散货物快运作业站集结的货物,局内到站按环(线)别、站别,外局到站按局别、环(线)别、站别搬入相应货位。装车应按局别、环(线)别、站顺合理配装。一车装运不同到站的货物时,应“远途到站装两端、近途到站装中间”。对易倒塌、易破损货物进行缠绕加固,对怕污损货物进行隔离防护。
第一百四十七条 零散货物快运列车到站前,车站作业人员应将装车货物搬运至装车位置,提前15分钟前完成各项准备作业。装卸机具和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客运站台在安全标线以外)。接发列车过程中,装卸机具禁止移动。
第一百四十八条
牵引车一次牵引平板拖车重车(含混编)不超过4辆,空车不超过5辆。作业条件困难的车站,根据技术条件相应减少。混编时重车在前、空车在后。
第一百四十九条 平板拖车装载货物的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2米,横向宽度不得超出车体两侧各0.2米,重量不超过2吨,货物应堆码整齐,绳索捆牢,防止甩落。有护栏的拖车,运行中侧向护栏须锁闭。使用人力车或三轮车搬运货物的,车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平板拖车在站台上必须多辆连挂在一起、平行于线路停放,防止掉下站台。严禁拖车碰撞列车。牵引车行驶时,严禁摘挂拖车。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百五十一条装卸部门要根据人员、设备、场地特点和货物到发情况,制定装卸作业可能造成的铁路交通、人身、机械设备和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设施,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生装卸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装卸作业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应急处置要点:
㈠立即停止作业,停机(断电),将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将中毒、中暑人员移至阴凉、通风处所。不宜移动或无法移动的应就近采取急救措施。
㈡
对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
㈢立即向负责人或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
㈣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货车脱轨或倾覆,应急处置要点:
㈠通知相关人员立即离开危险区域,避免或减轻人身伤害。
㈡立即向负责人、值班调度人员或车站值班员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货车脱轨或倾覆辆数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㈢按照事故救援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㈣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㈠停止作业,将装卸机械停机或切断电源。
㈡立即通知相关人员离开危险区域,避免或减轻人身伤害。
㈢立即向负责人或值班调度人员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损毁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㈣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一百五十六条装卸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置要点:
㈠装卸机械、货物、作业(维修)场所、加(储)油点冒火苗或初起火灾时,应立即使用附近适宜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㈡扑救初起火灾无效或火势漫延、有爆炸危险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向负责人或值班调度人员报告。
㈢按照事故救援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㈣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节 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
第一百五十七条露天桥门式起重机作业中突遇大风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立即停止作业,实施紧急制动。
㈡辅助人员施放锚定装置、夹轨器、铁鞋等。
㈢司机切断电源,关闭司机室门窗后离开。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重机械触碰带电电线或电缆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司机室内的人员不要立即下车。
㈡警告其他人员远离起重机械,不要触碰起重机械、绳索或货物的任何部分。
㈢在没有人接近起重机械的情况下,司机可尝试开动起重机械,甩开电线或电缆。
㈣如果起重机械不能开动,司机应留在驾驶室内,设法通知供电部门处理。在未确认处于安全状态之前,不要采取任何行动。
㈤由于触电引发起重机火灾或者其他危险情况,司机应离开司机室,尽可能跳离,人体部位不要同时接触起重机械和地面。
㈥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在得到帮助之前,应有人留在起重机附近,以警告危险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道口突然熄火或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或货运人员报告,并组织在平交道口的人员及时撤离。
㈡开启装卸机械的所有灯光、音响及报警装置,以警示车辆及行人。
㈢如遇该线路正在进行调车作业或即将有列车通过,应挥动红色信号旗(灯),在安全区域以最快的速度迎向来车方向,拦停调车车列或列车。
㈣待车站值班员同意,并对线路进行防护后,组织人员、设备将故障机械移出平交道口。
第一百六十条流动机械在坡道上遇有故障不能行驶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立即踩紧制动器,并拉紧手制动。
㈡将工作装置落地。
㈢掩住车轮。
㈣排除故障。
第一百六十一条装卸人员手推调车,货车发生溜逸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立即拧紧人力制动机。
㈡在溜逸车辆前20米以外的线路上放置障碍物,阻止车辆继续溜逸。
㈢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或货运人员报告车辆溜逸的方向和位置,按照统一指挥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皮带输送机在运行过程中皮带被卡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应立即关闭电源(内燃机械发动机熄火)。
㈡对皮带输送机走行部位进行制动后,由检修人员进行检修。
㈢检修完毕,待人员撤离输送带后,重新启动。
第一百六十三条各种机械发生突然熄火或断电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立即将控制器恢复“0”位,关闭总开关。
㈡如货物在空中,应使货物缓慢降落。
㈢如装卸机具(包括抓斗、钩头、料(铲)斗、电磁吸盘)或货物侵入限界,不得撤除防护信号。
第一百六十四条使用氧气、乙炔,有回火现象时,应急处置措施:
㈠立即关闭焊枪上各阀门。
㈡折弯并握紧乙炔气软管或
关闭乙炔瓶出口阀,切断气源。
㈢焰火熄灭前,不得把燃烧的焊枪放下。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规则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83]铁运字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风力分级表
GB/T-《风力等级》、GBT-6《热带气旋等级》
附件2
吊索绳扣每端绳夹数目及间距表
单位:毫米
详细说明参见GB/T-6《钢丝绳夹》表1和附录A、GB/T-6《一般用途钢丝绳》第21页第三组、GB-6《重要用途钢丝绳》表10。
附件3
装卸工具备品配备标准
附件4
钢丝绳吊索安全起重量表(示例)
钢丝绳6×19类(纤维芯)
GB/T-6
抗拉强度兆帕
注:安全起重量计算公式
QObject:word/embeddings/oleObject1.bin
式中Q——许用拉力;
n——钢丝绳根数;
s为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吨);
K——安全系数;
β——吊索夹角。
说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按照GB/T-6《一般用途钢丝绳》中第3组6Χ19(a)类执行。
附件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摘自GB-85)
一、手势信号
1.“预备”(注意)
手臂伸直,置于头上方,五指自然伸开,手心朝前保持不动(图1)。
2.“要主钩”
单手自然握拳,置于头上,轻触头顶(图2)。
3.“要副钩”
一只手握拳,小臂向上不动,另一只手伸出,手心轻触前只手的肘关节(图3)。
4.“吊钩上升”
小臂向侧上方伸直,五指自然伸开,高于肩部,以腕部为轴转动(图4)。
5.“吊钩下降”
手臂伸向侧前下方,与身体夹角约为30°,五指自然伸开,以腕部为轴转动(图5)。
6.“吊钩水平移动”
小臂向侧上方伸直,五指并拢手心朝外,朝负载应运行的方向,向下挥动到与肩相平的位置(图6)
7.“吊钩微微上升”
小臂伸向侧前上方,手心朝上高于肩部,以腕部为轴,重复向上摆动手掌(图7)。
8.“吊钩微微下降”
手臂伸向侧前下方,与身体夹角为30°,手心朝下,以腕部为轴,重复向下摆动手掌(图8)。
9.“吊钩水平微微移动”
小臂向侧上方自然伸出,五指并拢手心朝外,朝负载应运行的方向,重复做缓慢的水平运动(图9)
10.“微动范围”
双小臂曲起,伸向一侧,五指伸直,手心相对,其间距与负载所要移动的距离相接近(图10)。
11.“指示降落方位”
五指伸直,指出负载应降落位置(图11)。
12.“停止”
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向下,水平挥向一侧(图12)。
13.“紧急停止”
两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向下,同时水平挥向两侧(图13)。
14.“工作结束”
双手五指伸开,在额前交叉(图14)。
15.“升臂”
手臂向一侧水平伸直,拇指朝上,余指握拢,小臂向上摆动(图15)。
16.“降臂”
手臂向一侧水平伸直,拇指朝下,余指握拢,小臂向下摆动(图16)。
17.“转臂”
手臂水平伸直,指向应转臂的方向,拇指伸出,余指握拢,以腕部为轴转动(图17)。
18.“微微升臂”
一只小臂置于胸前一侧,五指伸直,手心朝下,保持不动。另一只手的拇指对着前手手心,余指握拢,做到上下移动(图18)。
19.“微微降臂”
一只小臂置:于胸前一侧,五指伸直,手心朝上,保持不动。另一只手的拇指对着前手手心,余指握拢,做上下移动(图19)。
20.“微微转臂”
一只小臂向前平伸,手心自然朝向内侧。另一只手的拇指指向前只手的手心,余指握拢做转动(图20)。
21.“伸臂”
两手分别握拳,拳心朝上,拇指分别指向两侧,做相斥运动(图21)。
22.“缩臂”
两手分别握拳,拳心朝下,拇指对指,做相向运动(图22)。
23.“履带起重机回转”
一只小臂水平前伸,五指自然伸出不动。另一只小臂在胸前作水平重复摆动(图23)。
24.“起重机前进”
双手臂先向前平伸,然后小臂曲起,五指并拢,手心对着自己,做前后运动(图24)。
25.“起重机后退”
双小臂向上曲起,五指并拢,手心朝向起重机,做前后运动(图25)。
26.“抓取”(吸取)
两小臂分别置于侧前方,手心相对,由两侧向中间摆动(图26)。
27.“释放”
两小臂分别置于侧前方,手心朝外,两臂分别向两侧摆动(图27)。
二、起重吊运指挥语言
1.开始、停止工作的语言
2.吊钩移动语言
3.转台回转语言
4.臂架移动语言
注:指挥人员用起重吊运指挥语言指挥时,应进普通话。
三、司机使用的音响信号
1.“明白”——服从指挥
一短声●
2.“重复”——请求重新发出信号
二短声●●
3.“注意”
长声——
四、指挥人员使用的音响信号
1.“预备”、“停止”
一长声——
2.“上升”
二短声●●
3.“下降”
三短声●●●
4.“微动”
断续短声●○●○●○
5.“紧急停止”
急促的长声——
五、指挥人员与司机之间的配合
1.指挥人员发出“预备”信号时,要目视司机,司机接到信号在开始工作前,应回答“明白”信号。当指挥人员听到回答信号后,方可进行指挥。
2.指挥人员在发出“要主钩”、“要副钩”、“微动范围”手势信号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可发出“预备”音响信号,司机接到信号后,要准确操作。
3.指挥人员在发出“工作结束”的手势时,要目视司机,同时可发出“停止”音响信号,司机接到信号后,应回答“明白”信号方可离开岗位。
4.指挥人员对起重机械要求微微移动时,可根据需要,重复给出信号。司机应按信号要求,缓慢平稳操纵设备。除此之外,其他指挥信号,指挥人员都应一次性给出。司机在接到下一信号前,必须按原指挥信号要求操纵设备。
附件6
各类危险货物装卸搬运安全要点
1.爆炸品。
装卸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措施。开关车门、车窗不得使用铁撬棍、铁钩等铁质工具,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花涂层等防护措施。装卸搬运时,不准穿铁钉鞋。使用铁轮、铁铲头推车和叉车,应有防火花措施。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碰、撞击、拖拉、翻滚。装载和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8米。车、库内不得残留酸、碱、油脂等物质。发现跌落破损的货物不得装车,应妥善处理。
2.气体。
装卸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措施。作业时,应使用搬运车或抬架,防止撞击、拖拉、摔落、滚动。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或损坏瓶嘴。
气瓶装车时应平卧横放。装卸搬运时,气瓶阀不要对准人身。装卸搬运工具、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沾有油脂。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配备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供氧式防毒面具。
3.易燃液体。
装卸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措施。装卸前应先通风,开关车门、车窗时不要使用铁制工具猛力敲打。作业人员不准穿铁钉鞋。装卸搬运中,不能撞击、摩擦、拖拉、翻滚。装载钢桶包装的易燃液体,要采取防磨措施,不得倒放或卧放。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装卸搬运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措施。作业时不得摔碰、撞击、拖拉、翻滚,防止容器破损。特别注意勿使黄磷脱水,引起自燃。雨雪天无防雨设备时,不能装卸遇水易燃物品。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装车前,车内应打扫干净,保持干燥,不得残留有酸类和粉类可燃物。卸车前,应先通风后作业,装卸搬运中不能摔碰、拖拉、翻滚、摩擦和剧烈震动。搬运工具上不得残留或沾有杂质。托盘和手推车要专用,装卸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装卸车前应先通风。装卸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肩扛、背负,不得撞击、摔碰、翻滚,防止包装破损。装卸易燃毒害品时,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防皮肤破损处接触毒物。
7.放射性物质。
装卸车前应先通风,严禁肩扛、背负、撞击、翻滚。作业时间按附表要求控制。堆码时,应将辐射水平低的放射性包装件放在辐射水平高的包装件周围。在搬运三级放射性包装时,应在搬运机械的适当位置上安放屏蔽物或穿防护围裙,以减少人员受照剂量。
装卸、搬运放射性矿石、矿砂时,作业场所应喷水防止飞尘,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戴口罩和手套,作业完毕应全身清洗。
8.腐蚀性货物。
作业前应穿戴耐腐蚀的防护用品,对易散发有毒蒸气或烟雾的腐蚀性货物,必须通风作业,并使用防毒面具。货物堆码必须平稳牢固,严禁肩扛、背负、撞击、拖拉、翻滚。装车前、卸车后,须清扫车辆,不得留有稻草、木屑、煤炭、油脂、纸屑、碎布等可燃物。
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检查,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品名、性质、作业安全事项,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装卸放射性物质容许作业时间表
注1:对于TI≤0.05(即0.米Sv/h)的货包,其运输指数均认为0;
2:“—”表示不必限制;
3:“×”表示不容许。
作业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最小安全距离表
,底边距轨面毫米。脱轨器要具备锁闭功能。
㈣移动式防护信号使用完毕,应存放在不影响人身和铁路交通安全的地点并加锁。固定式防护信号定、反位须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㈤防护信号要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建立请领、使用、保管、维护、销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㈥应将装卸防护信号使用管理办法纳入《站细》《货细》,建立联系确认制度,货运、装卸人员对装卸防护信号安设、撤除情况实施监控。推广应用装卸防护信号监控系统。
在货物线附近搬运作业时,装卸、运输机具和人员进入距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内的空间,必须安设防护信号。
跨越货物线装卸作业时必须安设防护信号。跨越正线、到发线装卸作业及在邻近正线、到发线装卸作业可能侵入建筑限界(简称建限,下同)时,要制定防护办法。
对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中途调车时,须事先通知货运员,由货运员通知装卸工组,装卸工组接到通知后须停止作业,整理好车内(上)货物,防止倒塌、坠落和侵限,关好车门、车窗,人员、机具全部撤出限界,撤除防护信号,经货运员确认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通过线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横越线路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遇有行驶的机车、车辆必须待车尾过去并确认邻线无来往车辆时再通过,严禁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横越正线前要与车站行车室联系,确认无列车通过方可横越。通过调车作业频繁的线路时,要指定专人瞭望。
㈡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组)的线路时,先确认机车、车辆(组)无移动可能,然后在距离该机车、车辆(组)端部5米以外绕行通过。
㈢装卸机械通过道口时,要有专人引导,低速行驶,禁止换档,防止熄火。履带式装卸机械横越道口时,要在钢轨上或履带上采取绝缘措施,防止产生红光带。
㈣越过线路时要注意信号导线、警冲标等障碍物,不得踩在基本轨与尖轨中间或辙岔处两轨中间。
㈤禁止从车底下钻过或在钢轨上、枕木头上、道床上坐卧或行走。
装卸工组应在组长带领下合理分工,指定人员负责作业前后三检、防护信号安撤和机具使用、保管等。
作业前,工组长应根据货运员的要求布置作业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召开工前会,针对天、地、人、货、车、机(具)具体情况,开展安全预想,进行作业分工。
作业前三检制。
,装卸工组应:
1.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槽轮、车厢、地板、内衬、钩链、集装箱平车锁头等是否完好,车内清洁情况及有无异味。
2.配合货运员检查核对货物,清点件数;货物堆码是否稳固,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湿损、污损;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及工索具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护信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作业区域、机械运行区域有无障碍物或非作业人员。
,装卸工组应:
1.配合货运员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有无异状,篷布苫盖是否严密、有无破损,车门销、钩、链是否完整、插(挂)牢,槽轮有无异状。
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状,支柱有无外涨或裂痕,捆绑铁丝和绳索有无损坏,集装箱有无破损、异状、变形或渗漏。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及工索具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护信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作业区域、机械运行区域有无障碍或非作业人员。
装车。
装车时,由货运员核对车号、货物(箱号),向装卸工组交待装载加固方案及注意事项后,装卸工组才能作业,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超偏载,棚车装载货物防止挤住车门或长大货物堵塞车门。对易磨损货物采取必要的防磨措施,对怕污染货物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苫盖货车篷布时绳索应绷紧,拴在绳拴上,不得拴在非拴结点上。绳索余尾长度应不超过毫米,且不短于毫米。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禁止砍割篷布及绳索。
卸车。
卸车,必须由货运员启封或检查后才能开始作业。卸下的货物要件数清楚,码放稳妥,便于清点,发现破损件应交由货运员处理。
货物堆码。
㈠货物堆码应按照《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和包装指示标志进行,做到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稳固整齐、标签向外、按批分清。纸箱包装要箱口向上,液体货物封口向上。怕湿货物露天堆码地面要进行防湿铺垫,随卸随铺,随装随撤,上部要起脊并苫盖严密。货垛码放形状要便于清点保管和下一道工序的装卸、搬运。
㈡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要保持1.5米以上,并不得侵入轨行式机械走行安全警示线。站台上堆码货物,货垛与站台边沿距离不得小于1米。货垛之间应留出机械或人行通道,机械通道宽度不小于机身宽度1.3倍,人行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货垛距电源开关、消防设施等不得少于2米。
㈢易滚动的货物应垂直于线路堆放,平顺整齐,打掩挤牢,防止磕碰挤压,不应斜插交错,不得在货物上登爬、坐卧、站立和走动。
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货物堆码稳固状态,查看货物包装,禁止损坏货物标签。作业中要呼唤应答。发现有异状、异味时应及时通知货运员处理。
作业后三检制。
装卸工组应:
1.配合货运员检查货车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捆绑加固是否牢固,篷布苫盖是否严密;车门、车窗、盖阀关闭是否良好,道沿清理是否符合要求,车帮、钩头、闸盘及车体外侧清扫是否彻底。
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箱号)有无错装、漏装,核对和整理余货,货位清扫是否干净。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熄火、断电、停放状态是否正确,工索具是否齐全完好,防护信号(或工组标识)是否撤除。
㈡装卸工组应:
1.配合货运员检查货车内及车帮、钩头、闸盘和车体外侧清扫是否干净,车门、车窗、盖阀关闭是否符合规定,车辆有无异状。
2.配合货运员检查货物堆码是否整齐稳固,苫盖是否严实,件数有无差错,卸货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确认装卸机械熄火、断电、停放状态是否正确,工索具是否齐全完好,防护信号(或工组标识)是否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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