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工团队承办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针对案涉工程存在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是应对房屋采取顶升进行修复?还是不做处理,按现状使用,进行赔偿?在建工团队的不懈努力与通力合作下,成功承办了该典型案例,为国内承办此类案件有着借鉴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原告(上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杰公司”)被告(上诉人):山东汶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昌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一、二、三期工程工程地点:宁津县文昌路南首西侧工程内容:舍得楼(教学楼)、莲花楼、杂技楼、感恩楼等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指定)(二)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汶昌公司与舜杰公司于年5月19日、年6月18日、年7月1日先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三份合同约定,汶昌公司将“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建设项目的一、二、三期工程发包给舜杰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舜杰公司先后开工对涉案工程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于年8月7日达成《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施工内容、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年7月15日,舜杰公司向汶昌公司送达《停工通知》。年7月26日工程全面停工。年的5月份,汶昌公司办理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年11月30日,汶昌公司向宁津法院起诉舜杰公司及第三人宁津县建设监理公司,请求舜杰公司赔偿汶昌公司万元。汶昌公司于年9月10日向宁津法院申请撒回起诉,宁津法院于同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准许撒诉。年3月18日,汶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宁津县人民法院。(三)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汶昌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施工工程存在违反设计、标准、规范及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元。舜杰公司辩称:自年9月起,原告抢占涉案工程并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年5月起,原告即将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外进行运营,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除了主体结构以及地基基础以外所有的质量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且自年原告接受涉案工程后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报修或维修事宜,所以该项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争议焦点:1、舜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应当由哪方承担;2、应当釆取何种修复方案进行赔偿。(四)鉴定情况1、年12月22日,浙江建科院作出载明:序号5.4,项目:教学楼(舍得楼)及四栋学生公寓标高。鉴定结论:教学楼(舍得楼)的底层地坪实测标高均低于设计标高;四栋学生公寓底层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因无变更联系单而无法确认。在标高与设计不符处,若要满足设计要求,一种是对房屋进行顶升,该种方案施工周期长,造价高;二是提高现有地坪的高度进行处理,但会牺牲一部分底层的净高;三是不做处理,按现状使用。汶昌公司与舜杰公司在鉴定初稿出具阶段未就釆用哪种处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2、年3月15日,浙江建科院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终稿)。鉴定内容与初稿一致。该鉴定报告就舍得楼标高问题仅针对初稿中对房屋进行顶升出具具体处理方案。3、年10月30日,浙江建科院作出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莲花楼(幼儿园)的底层地坪(±0.)实测高程均低于设计黄海高程-0.m。标高处理方案:为满足底层地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对该楼进行整体顶升处理,整体顶升高度为0.m。4、年3月17日,山东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舍得楼、莲花楼标高问题处理方案(整体顶升)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舍得楼标高问题顶升处理方案其工程造价为.05元;莲花楼标高问题顶升处理方案其工程造价为.51元。5、年8月10日,浙江建科院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对舍得楼、莲花楼底层地坪标高按“提高现有地坪的高度进行处理,但会牺牲一部分底层净高”的做法出具修复方案。6、年10月21日,德州和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对舍得楼与莲花楼提高地坪处理修复方案工程造价鉴定为.48元。7、年12月10日,山东华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舍得楼、莲花楼底层室内地坪升高后使两楼房底层原价值贬损的金额为.76元。二、案例评析(一)观点在本案中,针对教学楼(舍得楼)、莲花楼的底层地坪实测标高均低于设计标高问题,鉴定单位浙江建科院提出三项处理方案:第一项,是对房屋进行顶升,该种方案施工周期长,造价高;第二项,提高现有地坪的高度进行处理,但会牺牲一部分底层的净高;第三项,不做处理,按现状使用。汶昌公司在诉讼中要求按第一种顶升方式进行修复处理,并由此产生两项争议焦点:1、舜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应当由哪方承担;2、应当釆取何种修复方案进行赔偿。认为,即使涉案工程标高不符合设计,也不应采取“顶升”方案,该方案存在巨大问题。具体理由如下:1、因汶昌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舜杰公司仅在合理期限内对主体、地基基础工程承担质量责任,涉案工程即使存在标高不符合设计的质量问题,相应责任均应由汶昌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汶昌公司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舜杰公司仅在合理期限内对主体、地基基础工程承担民事责任,且《竣工验收备案表》(舍得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舍得楼)、《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舍得楼)等文件均表明涉案工程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其他质量问题应由汶昌公司自行承担。2、涉案工程标高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应采取“不做处理,按现状使用”措施“顶升”是指将建筑物进行解体,横向切割,利用千斤顶将楼层抬高,同时灌以钢筋网片和细石混凝土等予以填塞,逐步提升标高到设计标高的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案存在如下严重问题:(1)对工程进行顶升不是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整改,反而是结构破坏本案中,“顶升”所要解决的唯一问题即标高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舜杰公司不予认可),该问题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并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使用,鉴定报告初稿已经明确可按现状使用。但一旦采用“顶升”对涉案工程进行结构切割后再接筋加固,势必对建筑物结构进行破坏,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涉案工程使用用途系为教学楼及学生公寓,其后果也将更为严重。(2)顶升方案造价巨大如果采用顶升,造价巨大,很可能接近或超过工程本身造价。因此,此种顶升的方案,一般仅限于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而不适用于一般的民用建筑。顶升方案显然属于相对于其他方案履行费用过高,且实际上扩大了损失。(3)工期较长,且需要学校停课、彻底清空大楼以降低荷载顶升方案由于要对整座大楼切割后整体抬升,所以大楼必须停止使用,而且为了降低重量(荷载),大楼必须彻底清空。(二)法院判决关于不符合合同约定责任承担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浙江建科院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标髙与设计不符。舜杰公司主张标高问题系地面合理沉降和汶昌公司过错造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定舜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舜杰公司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关于釆取何种修复方案赔偿问题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舜杰公司具有三种选择方式,即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且对于不宜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方案不应继续履行,其本意要求施工人釆用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修复。不管采用何种修复方案,均是为满足原告能正常使用。本案中,浙江建科院鉴定报告初稿就标高问题已经出具三种方案:“一种是对房屋进行顶升,该种方案施工周期长,造价高;二是提高现有地坪的高度进行处理,但会牺牲一部分底层的净高;三是不做处理,按现状使用”。为充分考虑其经济性及可行性,采取第二种修复方案能够满足舍得楼、莲花楼正常使用。但修复后涉案工程价值必然产生贬损,舜杰公司应当赔偿汶昌公司修复费用和贬损价值。舜杰公司应赔偿汶昌公司修复费用和贬损价值计.48+.76=.24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提高地坪高度进行处理标高问题的判决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王彦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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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王彦民律师,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王彦民律师在某大型央企从事法务工作15年,担任高、中层级法务部门负责人13年,在处理大型建筑地产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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