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mm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C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应报废。其他绳索也应遵循同一原则。
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3钢丝绳或麻绳应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应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应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合成纤维或吊装带(聚酰胺、聚酯、聚苯烯)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
4钢丝绳端部用绳卡(U形螺栓)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连接的个数应符合附录C表C.2的规定,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附录C表C.2中绳卡的个数规定增加50%。
5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mm(见附录C)。
6双头绳索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mm,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C)。
7环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宜不大于90°。用单吊索起吊重物挂钩时应打“挂钩结”,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C。
9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10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度,同时不应扭卷。
11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2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10N/mm2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5N/mm2计算。
13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4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应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15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用在起重设备中。
16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是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7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18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丝绳(或纤维绳)自动滑出。
19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20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应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21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22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23不应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液压千斤顶使用配套的手柄起升额定起重量时,手柄操作力应不大于N,不小于t的使用双油泵的千斤顶的操作力不得超过(×2)N。
24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25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放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26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
27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28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链式起重机的检查和试验见附录C。
29链式起重机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应禁止使用。
30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梁架必须固定,以防斜向受力或重物摇晃时,架梁滑动走位跌落。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链式起重机悬挂在运行状态或存有介质的管道上。
31使用手拉葫芦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刹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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